前法官实名举报被徇私枉法蒙冤
来源:消费晚报 作者:李进
近日,原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法官潘赞忠实名举报,称自己在多年前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履职,却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定罪判刑。他质疑,在审理同一件民事案中,真正枉法裁判(采用伪造证据)的人逍遥法外,依法审判的人却遭受无妄之灾。
一、案件回顾
据潘赞忠陈述,2008年8月,他作为主审法官(时任民一庭庭长)审理了两宗(同一案情)原告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挂靠包工头为曾广兴)诉被告广东省公路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称施工中产生超远距离弃土运费应作增加工程并提交《现场办公纪要》作为被告同意增加工程结算的证据,被告则否认曾召开现场会议,指《纪要》系伪造,并申请司法鉴定。
潘赞忠表示,初审中查明被告持有《纪要》原件一份,但经法庭多次释法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提交,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合议庭(三人)经评议,多数意见(包括本人意见)认为被告抗辩原告的证据不真实,其有能力提供证据加以辩认,却怠于行使应尽责任,拒不配合法庭查明事实,根据民法举证规则应承担对该证据不利的法律后果。为集思广益,作为审判长的他提议将证据采纳专门议题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大多数委员认为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决定采纳《纪要》作为证据。合议庭根据审委会的决定,采纳了原告提供的《纪要》证据,判决支持了原告4000多万元远距离运费的诉讼请求。
二、伪造证据被采纳
初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广州中级法院后却提交《纪要》原件进行鉴定,经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及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要》是“伪造文件”。据此,广州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裁定发回重审,然而,潘赞忠在举报信中指出发回重新的从法法院,二审广州中院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程序中,相关法官在明知《纪要》被鉴定是伪造的情况下,仍然采纳该证据,判决支持了原告4000多万元远距离运费和材料差价的请求。
三、守法者无辜蒙冤
2015年1月,因曾广兴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行贿建设单位有关人员伪造文件事件东窗事发,被广东省纪委立案调查经办民事案件的相关人员,潘赞忠亦因涉嫌受贿罪和枉法裁判于2015年1月被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立案调查。2017年7月花都区检察院将潘赞忠涉刑案移送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8月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枉法裁判罪、受贿罪提起公诉。2021年,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其不存在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但以潘赞忠故意采用了伪造证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潘赞忠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四、违法裁判者逍遥法外
潘赞忠称自己是拒绝同流合污的替罪羊,举报信指出,涉刑案中法院以其故意采用了伪造的证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认定其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完全颠倒是非,故意陷害其本人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
举报信指出涉刑判决书在查明事实中刻意隐瞒《纪要》是在其初审上诉后才被鉴定为伪造的事实真相,以及将后续重申、二审、再审法官明知《纪要》是伪造仍于采信致使国有巨额资产流失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目张胆地嫁祸于其本人身上。鉴于潘赞忠多次申诉、信访及向中央巡视组举报无果,因此通过媒体曝光,强烈呼吁社会监督。
潘赞忠在举报信中指出,作为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竟然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颠倒是非,肆无忌惮地制造冤案,包庇、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令人咂舌!
在此,我们呼吁相关司法机关能够,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给社会一个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为无辜受害者昭雪!









